稅務處理決定書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2)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3)未按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用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形成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欠繳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內的,由稅務機關采用強制手段追繳欠繳稅款,處以欠繳稅款5倍以下罰款;數額在回萬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情節(jié)較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履行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有爭議的,必須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實施,有利于規(guī)范稅務違法行為的處理,及時治理并嚴肅處罰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稅收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