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兌現(xiàn)獎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 編輯: 2006/10/13 09:57:21 字體:

  問:我單位銷售人員的工資是實行按月預發(fā),季度末根據(jù)完成銷售情況進行提獎,請問這部分應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你單位對銷售人員的工資是實行按月預發(fā),季度末根據(jù)完成銷售情況進行提獎進行,對此,銷售人員平時按月取得的預發(fā)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季度末根據(jù)完成銷售情況進行提獎也應并入季度所發(fā)當月依照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國家只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特殊稅收政策。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由于上述計算納稅方法是一種優(yōu)惠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該計算納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全年考核,分次發(fā)放獎金的,該辦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具體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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