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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12366平臺發(fā)布2016年個人所得稅類熱點問題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 2017/02/23 16:24:14 字體:

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個人對公益事業(yè)的捐贈如何在個人所得稅稅前計算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guī)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

1.個人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住房時,當初購房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工本費是否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綜上,個人轉讓住房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可計入房屋原值,工本費作為手續(xù)費可以扣除。

4.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三、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

1.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第二條規(guī)定:“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因此,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扣除。

2.個人轉租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guī)定:

“一、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三、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四)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3.營改增后,二手房轉讓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是否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

四、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

1.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圍包括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一條規(guī)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該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權時是否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guī)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qū)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應與當月月度工資薪金區(qū)分,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6.董事費、監(jiān)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jiān)事的,應將董事費、監(jiān)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tǒng)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權時是否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guī)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qū)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應與當月月度工資薪金區(qū)分,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

8.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10.張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fā)放,張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還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張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11.個人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2.境內企業(yè)員工,在境外參與施工建設并由境內企業(yè)發(fā)放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第六條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四條規(guī)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 、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該境內企業(yè)員工在境外提供勞務從境內企業(yè)取得的工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13.企業(yè)為員工繳付企業(yè)年金時,個人所得稅怎么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一、企業(yè)年金和職業(yè)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yè)年金或職業(yè)年金(以下統(tǒng)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guī)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14.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

1.股東借公司錢,年底不歸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1.哪些所得不包含在年所得12萬元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七條規(guī)定: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2.年所得12萬元是否包含按照國家規(guī)定領取的生育津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下稱“三險一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guī)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生育津貼在辦理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時,比照“三險一金”有關操作口徑執(zhí)行,即年所得12萬元不包含按照國家規(guī)定領取的生育津貼。

3.個人財產租賃所得的年所得12萬以上申報口徑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1.建筑安裝業(yè)跨省異地工程作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怎樣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跨省異地工程作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guī)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yè)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2.建筑安裝業(yè)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在哪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yè)跨省異地工程作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一條規(guī)定,總承包企業(yè)、分承包企業(yè)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yè)、分承包企業(yè)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偝邪髽I(yè)和分承包企業(yè)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辦理親屬間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xù)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guī)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規(guī)定:“一、納稅人在辦理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手續(xù)時,應報送《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只須提供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屬于以下四類情形之一的,還應分別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

(二)親屬之間無償贈與的,應當提交:

1.無償贈與配偶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無償贈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其他部門(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扣繳義務人有何種報告義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5.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是誰?扣繳義務人有何種報告義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五條規(guī)定,(二)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6.個人轉讓股權取得所得的納稅地點在哪?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八、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

1.我公司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會員,可以按消費積分兌換禮品或進行額外抽獎,請問是否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個人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

1.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guī)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2.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yè)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yè)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fā)、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yè)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yè)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高的行業(yè)確定。 3.如何確定財稅〔2016〕101號文件關于享受遞延納稅政策需滿足條件中第四條規(guī)定的“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本公司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例如,某公司實施一批股票期權并于2017年1月行權,計算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時,以該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計算。 十、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

1.個人在多處兼職,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能否分別減除費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九條規(guī)定,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境內有住所個人在境外提供培訓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在當地已按當地政策繳過個人所得稅,是否仍需按國內稅法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2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以下簡稱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境外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完稅證明材料原件的,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因此,該境內有住所個人取得的境外培訓收入,應根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來源國當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按上述規(guī)定予以扣除。

3.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yè)成本,按照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yè)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以及第七條規(guī)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zhí)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第一條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guī)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合伙企業(yè)怎樣計算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guī)定,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y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第四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xié)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xié)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xié)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1.消費者在通訊公司買手機的時候獲贈話費,受贈話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消費者受贈的話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三、個人所得稅—其他所得

1.商業(yè)銀行給顧客發(fā)放印有公司標志的紀念品,需要替顧客代扣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1.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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