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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個人非住房出租征稅率確定為7%或12%

2009-02-20 18:11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北京市地稅局今天發(fā)布消息,本市個人非住房出租稅費可按7%或12%綜合征收率和按分稅種計征兩種方式計算繳納。

  市地稅局日前發(fā)布了《關(guān)于個人非住房出租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確:從2008年12月起,個人非住房出租應(yīng)征稅費可按分稅種計征和按7%或12%綜合征收率計征兩種方式計算繳納。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本市營業(yè)稅起征點(5000元/月)(含)以上的,綜合征收率為12%;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7% 。

  據(jù)了解,此前,本市對個人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的稅費征收并未區(qū)分,統(tǒng)一按5%綜合征收率或分稅種計征兩種方式征稅。市地稅局征管處處長呂興渭介紹,這種計征辦法存在兩種弊端,第一,與相同條件下其他類型納稅人相比,存在稅負不公平問題,從而也產(chǎn)生了一些避稅現(xiàn)象。第二,本市個人非住房出租稅費主要采取委托各街鄉(xiāng)代征的方式進行,按照分稅種計征的辦法,至少涉及6、7種稅費,如果不是地稅專業(yè)人士在計算稅費上會有很大難度,不利于街鄉(xiāng)的征管工作。

  為此,本市地稅部門比照其它城市的征收情況及個體工商戶13-16%的整體稅負情況,測算確定了本市個人非住房出租的綜合征收率為7%和12%,使同類型納稅人的稅負比較接近。而個人住房出租的,則根據(jù)《關(guān)于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規(guī)定,可按分稅種和按5%綜合征收率兩種方式計征。

  對于如何認定出租的是個人住房還是非住房,呂興渭處長表示,“以房產(chǎn)證上房屋性質(zhì)來確定,看寫的是住宅還是商用,不能證明是住宅都屬于個人非住房出租。”

  此外,對于2008年12月1日以后,個人非住房出租戶已按分稅種計征方式繳納稅費的,可按7%或12%綜合征收率計算后向地稅部門申請退稅。

責(zé)任編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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