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國際審計準則系由"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的"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所頒布。國際審計準則與美國公證執(zhí)業(yè)會計師協(xié)會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不同,并非必須執(zhí)行的標準。
國際審計準則序言(8000節(jié))說明:某一特定國家內的財務信息審計,由該國國內的條例和說明所規(guī)定。國際審計準則的條款,如應用于美國的審計工作,就要由審計標準委員會專門通過。就這點而論,凡在國際審計準則發(fā)表時,應與美國公認審計標準相對比,研究其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如無重大分歧,則按照美國公認審計標準審核財務信息,即已自動遵守國際審計準則。如有重大分歧,則審計標準委員會應及早加以考慮,以期取得協(xié)調。
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印行的準則,列入美國會計師協(xié)會的"職業(yè)標準"之內,同時指出:在國際審計準則與美國公認標準之間是不是有重大分歧。因此,如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所訂的準則,比之美國公認審計標準要求更高,或有相互矛盾之處,則在準則之后,加以附注,以說明此種情況。
AU8000節(jié) 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序言
1979年7月1日
國際審計準則的這篇序言,是為了有助于理解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目標和工作程序,以及該委員會所發(fā)布的準則的范圍和權威性而編寫的。本序言經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理事會核準于1979年7月印發(fā)。本序言的核準本由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用英文出版。
第一部分 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對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簡介
1、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下文簡稱"聯(lián)合會")經63個會計團體代表49個國家簽訂協(xié)議,于1977年10月7日成立。該會章程第二條規(guī)定的總目標是:"用統(tǒng)一的標準來發(fā)展和加強會計專業(yè)的全球協(xié)作"。
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
2、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下文簡稱"委員會")是聯(lián)合會的理事會所屬的一個常設委員會。
3、委員會被授以特殊的責任和權力,代表理事會發(fā)布審計的草案和準則。
4、委員會的成員是由理事會推選的國家中的會員團體提名,到該委員會服務的。某一會員團體或幾個會員團體指派到該委員會服務的代表,必須是這些團體的成員。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一般為五年。
5、委員會初創(chuàng)時由下列各國代表組成: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蘭西、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印度、日本、墨西哥、荷蘭、菲律賓、聯(lián)合王國和愛爾蘭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
6、為了廣泛吸取各方面的觀點,如有可能,考慮在委員會的各小組中,包括非委員會成員國的代表。
第二部分 國際審計準則解釋
目標
1、聯(lián)合會的總目標是用統(tǒng)一的標準來發(fā)展和加強全球協(xié)作的會計事業(yè)。為達到此目的,理事會設置了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制訂和發(fā)布關于公認審計實務的準則和關于審計報告書的內容的準則。委員會認為:這些準則的發(fā)布將有助于提高全世界審計實務的一致性程度。
2、根據聯(lián)合會章程,各會員團體同意上述第1條所設置的目標。為了協(xié)助會員團體貫徹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將在理事會的支持下促使他們自覺遵守。
國際審計準則
3、在每一國家中,各地的條例在不同程度上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所應遵循的實務作了規(guī)定。這些條例或是法令性質,或是由有關國家制訂規(guī)章的團體或職業(yè)團體以公文形式發(fā)布,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4、許多國家已發(fā)行的有關審計文件,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不相同。委員會注意到這些文件及其分歧,并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發(fā)布了國際審計準則,以期取得國際上的承認。
準則應有的權威性
5、上面第3條所述某一特定國家中各地對財務信息的審計制定了條例。委員會所發(fā)布的國際審計準則并不取代這些條例。如果國際審計準則與當地條例在某一特定問題上是一致的,則在此國家內按照當地條例審核財務信息,即為自動地遵守了國際審計準則。如果當地條例與國際審計準則在某一特定問題上不一致或有矛盾,則會員團體應按照聯(lián)合會章程,以盡可能貫徹委員會發(fā)布的準則為工作方向。
準則的范圍
6、國際審計準則任何時候都可應用于獨立的審計進程中,這就是指任何單位不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不論規(guī)模大小,也不論其法定組織形式,凡獨立的財務檢查是以發(fā)表評語為目的的,均適用本準則。審計準則如適合于審計人員的其他有關活動的,也可應用。
7、對每一條具體的國際審計準則在應用上的一切限制,已在準則的引言一節(jié)中作了說明。
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和準則
8、委員會的工作程序是選定各項專題,交給為此目的而設置的小組詳細討論。委員會責成該小組初步準備和起草審計準則。該小組研究的基礎資料,是會員團體、地區(qū)性組織或其他團體所發(fā)布的文件、建議、論文或標準。根據研究結果,草擬征求意見稿,送委員會考慮。如委員會以總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數通過,則將該征求意見稿廣泛地發(fā)給聯(lián)合會的會員團體進行討論,同時也可發(fā)給委員會指定的國際機構。凡發(fā)給有關人員或組織討論時,必須容許有適當的考慮時間。
9、經過討論后收到的評論和建議,由委員會進行考慮,并適當地進行修改。如修改稿由委員會以總表決權的四分之三以上票數通過,則作為正式的國際審計準則發(fā)布,并自文中規(guī)定日期起開始生效。
10、在按上述第8、9條表決時,委員會中每個有代表的國家有一表決權。
文字
11、征求意見稿和準則的核準本均由委員會以英文刊行。聯(lián)合會的會員團體認為合適時,有權將征求意見稿和準則以本國文字自行負責翻譯發(fā)布。譯文必須注明從事翻譯的會計工作團體,并注明是核準本的譯文。
AU8001節(jié)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和范圍
引 言
·01
本準則敘述獨立審計人員審核一個單位財務報表的總的目的和范圍。根據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所下定義,"財務報表"一詞,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表或損溢報告書、財務狀況變動表和被認為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注解,其他報表和說明材料。
審計目的
·02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就是要使審計人員對該項報表能作出評語;該項財務報表,系根據公認會計政策的規(guī)定范圍編制。
·03
審計人員的評語,有助于建立財務報表的可信程度。然而,使用者不應認為審計人員的評語,就是該單位今后生存和發(fā)展的保證;也不能認為該項評語,就是對該單位經理人員經營事業(yè)的效率和效果的保證。
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04
審計人員負責構思和發(fā)表對財務報表的評語,編制報表的責任應屬于該單位的經理人員。經理人員的責任包括作出適宜的會計記錄和內部控制,選擇和應用會計政策,和保護該單位資產的安全。對財務報表的審計,并不解除經理人員的這些責任。
審計的范圍
·05 審計人員一般應根據法令、條例和職業(yè)團體的要求,確定審計范圍。
·06
單位的一切方面,凡與被審核的財務報表有關者,必須恰當地組織在審計范圍之內。為了對財務報表作出評語,審計人員必須充分地明確:基礎性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來源的資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成為編制財務報表的基礎。在作出評語時,審計人員還必須斷定有關信息是否在財務報表中恰當地反映。
·07 審計人員依據下列各點來衡量主要的基礎性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來源的資料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和是否充分:
?。?)對會計制度和需要作為依據的內部控制,必須進行研究和評價,測試這些內部控制,以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范圍和時間,以及
?。?)審計人員在特定情況認為適宜時,對于會計事項和帳戶余額,可進行其他測試、查詢和別的檢查程序。
·08 審計人員用下列辦法,確定有關的信息是否得到恰當表達:
?。?)將財務報表同基礎性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來源的資料相比較,了解其中記載的業(yè)務和事項是否得到恰當的概括,以及
(2)研究經理人員在編制報表中所作的判斷。為此,審計人員要估量會計政策的選擇及其一貫的運用情況,信息的分類方式,以及表達的恰當性。
·09
審計人員的整個工作過程自始至終都要通過判斷。例如,決定審計程序的深廣度,衡量經理人員在編制財務報表中所作的判斷和估計的合理程度。而且審計人員所能得到的證據很多是說服性的,而不是結論性的。由于上述原因,審計難以做到絕對的肯定。
·10
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作出評語時所應用的程序,要做到合理地保證財務報表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能恰當表述。由于審計工作的測試性質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種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實,可能未曾發(fā)現,所以風險總是免不了的。但是當發(fā)現有任何跡象表明錯誤和弊端可能已經發(fā)生,并會導致重要的反映失實時,審計人員必須擴大審計程序,以證實問題或排除疑點。
·11
財務報表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以致影響審計人員對這些財務報表發(fā)表無保留的評語的能力時,這些情況必須在報告書中加以說明,并根據情況作有保留的評語或拒絕作出評語。
AU8002節(jié) 審計約定函
1980年6月引 言
·01
審計人員致當事人的約定函,是記錄和確認任務的接受,審計的目的和范圍,對當事人應負責任的限度,以及各種報告形式的文件。審計人員致送約定函給當事人,對雙方都有利,最好是在任務開始以前致送,以免對任務有所誤解。
·02
本準則旨在幫助審計人員編寫關于財務信息的約定函。在本準則中"財務信息"一詞系包括財務報表在內。如需要提供其他服務,如納稅、會計、管理咨詢服務等以另行備函為宜。
·03 在某些國家內,對審計的目的和范圍、審計人員的責任,都有法律規(guī)定,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也仍然可以看出審計約定函能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情況。
主要內容
·04 審計約定函,可因每一當事人而異,但一般應包括下列各項:
?。?)財務信息審計的目的。
?。?)經理人員對財務信息的責任。
?。?)審計的范圍,包括適用的法令、條例和職業(yè)團體的通告,這些都是審計人員所必須遵照執(zhí)行的。
?。?)任務結束后的各種報告書或其他函件的形式。
(5)由于審計工作的測試性質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種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實,可能未曾發(fā)現,所以風險總是免不了的。
(6)請求閱看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其他信息。
·05 審計人員也可能要在函中包括如下各項:
(1)審計計劃的安排。
(2)期望收到當事人的書面文件,以證實有關審計的代表權。
?。?)請當事人出給約定函的回單,據以證實約定的條款已被接受。
?。?)審計人員預期將來要提交當事人任何其他函件或報告的說明。
?。?)計算服務費的根據和開列帳單的安排。
·06 下列各點如認為恰當,也可列入函內:
(1)在審計的某些方面,安排與其他審計人員或專家的聯(lián)系。
(2)安排與內部審計人員和當事人其他職員的聯(lián)系。
(3)如屬初次審計,而且另有前任審計人員的,要安排與前任審計人員的聯(lián)系。
(4)對審計人員的責任如有限制的可能性存在時,應加以說明。
?。?)列出審計人員和當事人之間的任何進一步的協(xié)議。
常年審計
·07 在常年審計中,審計人員可決定不每年致送一次新的約定函。但如有下列情況存在,可以決定致送新的函件:
?。?)有任何跡象表明當事人對審計目的和范圍有所誤解。
?。?)約定事項中有修改條款或特殊條款。
?。?)經理人員最近有人事變化。
?。?)當事人業(yè)務的性質和范圍有重大變化。
?。?)法律上的規(guī)定。
如審計人員決定無需每年致送新的約定函,可向當事人提示原來的函件。
分部審計
·08 如母公司的審計人員兼任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分部的審計人員的,應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以決定是否需要對分部另行致送約定函:
(1)分部的審計人員由誰聘任。
?。?)對分部是否要單獨致送審計報告書。
?。?)法律上的規(guī)定。
(4)其他審計人員所執(zhí)行的任何工作范圍。
?。?)母公司所有權所占比例。
附 錄
審計約定函舉例
·09 下列信函是配合準則所列舉的要點,作范本之用,應根據具體要求和情況加以變動。
致董事會或高級經理人員的適當代表:
你們聘請我們審核 的 年 月 日以及至該日為止的全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收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現謹以本函確認我們接受和了解了該項委托任務。我們的審計工作遵照(國名)適用的當局文告,目的在于對財務報表作出我們的評語。
為了對財務報表作出評語,我們將進行適當的抽查,以便合理地證實:基礎性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來源的資料所包括的信息是可靠的,足以作為編制財務報表的基礎。我們也將確定:這些信息是否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的表達。
由于審計的測試性質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種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實,可能未曾發(fā)現,所以風險總是免不了的。
除對財務報表提出報告以外,對于任何內部控制有重要缺點存在,足以引起我們注意的地方,我們將提出單獨的信件加以說明。
謹提請注意:關于編制財務報表,包括作成恰當的表達,應由貴公司的經理人員負責,其中也包括合適的會計記錄和內部控制的設置,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應用,以及企業(yè)財產的安全保管。作為我們審計常規(guī)工作的一部分,謹請經理人員寫一封信給我們,以確認我們在有關審計方面的代表權。
我們期望與你們的職工取得完全的合作,當我們請求閱看與審計有關的計錄、文件和信息時,我們相信他們能給以協(xié)助。
我們以接受任務的人員所需要的工作時間為根據來計算服務費,代墊費用另計,帳單將在工作進程中提出。各人的小時費用率,將按照負責程度以及所需要的經驗和技術分別計算。
在今后各年度中,除約定任務中止、修改或重訂外,本函將繼續(xù)適用。
請將本函副本簽字寄回,以表明我們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安排,已得到你們的理解。
×××事務所
國際審計準則 第二節(jié) 與美國公認審計標準的比較
國際審計準則為編寫審計約定函作了指導。雖準則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審計人員必須致送約定函,但所提供的指導是以使用約定函來設想的。美國的公認審計標準未規(guī)定審計人員必須致送約定函,對于編寫此類函件也沒有提供指導。
AU8003節(jié) 指導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
1980年9月
引 言
·01 本準則敘述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了審計人員的職業(yè)責任,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必須遵循之。
·02
審計是指對任何單位的財務信息的獨立檢查,不論該單位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不論其規(guī)模大小,也不論其法定組織形式,凡檢查后需要發(fā)表評語的,均適用本準則。
·03 其他各節(jié)的國際審計準則,將對本節(jié)所制定的原則作進一步闡述,以指導審計方法和報告書編制的實務。
·04 貫徹執(zhí)行這些原則,需要按照具體情況運用審計程序和審計報告書。
正直、客觀和獨立性
·05
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業(yè)務工作中,必須坦白、誠實和懇切。審計必須公正,決不容許偏袒和偏見凌駕于客觀性之上。審計人員必須保持公正的態(tài)度,在實際上和表現上都不能有任何牽連,這種牽連可以被人認為與正直和客觀不能相容(不論其實際影響如何)。
保密
·06 審計人員對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如未經特定的授權行為,并在法律上或職業(yè)上無反映的責任的,不得將該項信息透露給第三者。
技術和能力
·07 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和編擬報告書的人員,必須經過審計方面的適當訓練,并具有經驗和能力,以職業(yè)上的認真態(tài)度進行該項工作。
·08
審計人員要求有專業(yè)技術和能力。這些技術和能力的獲得是:接受普通教育,經過正規(guī)課程的學習和通過合格考試而獲得專業(yè)知識,并在合適的指導下取得實際經驗等各項條件的綜合。此外,審計人員必須經常注意事物的發(fā)展,包括國際和國內有關會計和審計事項的文件,以及有關的法令和條例的規(guī)定。
他人所做的工作
·09 凡審計人員將工作委派給助理人員,或利用其他審計人員或專家所做的工作時,審計人員對于財務報表所提出的發(fā)表的評語,仍應負責。
·10 審計人員將工作委派給助理人員時,應作認真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審計人員應確定:其他審計人員或專家所做的工作,是否確實適合其用途。
記錄
·11 對于證明審計工作系按照基本原則進行的重要事項,應作成記錄。
計劃
·12 審計人員應對他的工作制訂計劃,以便有效率地及時地進行有效果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在了解當事人業(yè)務的基礎上制訂計劃。
·13 計劃的各項內容中,應包括:
?。?)了解當事人的會計制度、會計政策和內部控制程序;
?。?)確定內部控制的預期可靠程度;
?。?)確定和規(guī)劃所要進行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深廣度;
?。?)協(xié)調所要執(zhí)行的工作。
·14 在審計進程中,必要時應進一步發(fā)展和修訂計劃。
審計證據
·15 審計人員通過守則審計和實體審計的程序,取得合適的審計證據,從而作出合理的結論,并以此作為財務信息評語的根據。
·16 內部控制是審計賴以進行的根據,為了要合理地證實內部控制的實行情況而進行的測試,稱為守則審計程序。
·17 為了確定會計體系中所作成的記錄的完整性、正確性和合法性而進行的審計,稱為實體審計程序。
該項程序包括下列兩種類型:
測試會計事項和帳面余額的詳細情況。
分析重要的比率和趨勢,包括隨后對不正常波動和不正常項目所作的檢查。
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
·18
經理人員負責執(zhí)行合適的會計制度,組織適合于企業(yè)規(guī)模和性質的各種內部控制。對于會計制度的適用性,對于應入帳的會計信息是否確已入帳,審計人員必須求得合理的證實。一般說來,內部控制有助于這種證實。
·19
審計人員對于會計制度和有關的內部控制,應有所了解;對于有些內部控制,審計人員要據以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深廣度的,必須進行研究和評價。
·20 審計人員斷定某些內部控制可以信賴時,則實體審計程序的范圍一般可以較小,其程序的性質和時間也可以不同(與無此根據所要求的程序相比而論)。
審計結論和報告書的編制
·21 審計人員從取得的審計證據中歸納出各種結論,應予以檢查和評價。通過這種檢查和評價,形成下列各項全面性的結論:
?。?)財務信息是否照公認會計政策編制,是否一貫地應用。
(2)財務信息是否符合有關的法令和條例的要求。
?。?)財務信息所表達出來的觀念總體,是否與審計人員所了解到的該單位的業(yè)務情況相符。
(4)有關恰當反映財務信息的重要事項,是否已全部作了適當的表達。
·22 審計報告書應包括對財務信息的用書面清晰明了的表達的評語。無保留的評語是指審計人員對第21條所述事項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表示滿意。
·23 當作出有保留的評語,反面的評語,或拒絕作出評語時,在報告書中應以清晰明了的詳盡的方式申述其全部理由。
國際審計準則第三節(jié)與美國公認審計標準的比較
國際審計準則第21條第(2)項,要求審計人員對于財務信息是否與有關法令和條例規(guī)定相符作出結論。
雖然美國公認審計標準并不要審計人員作相似的結論,但審計人員必須注意有些國家可能要審計人員作出這種結論,并作為法律上的義務。
AU8004節(jié) 計劃
1981年2月
引 言
·01
國際審計準則第3號(8003節(jié))"關于審計的基本原則"指出:"審計人員應對他的工作制訂計劃,以便有效率地及時地進行有效果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在了解當事人業(yè)務的基礎上制訂計劃。"
計劃的各項內容中,應包括:
?。?)了解當事人的會計制度、會計政策和內部控制程序;
?。?)確定內部控制的預期可靠程度;
?。?)確定和規(guī)劃所要進行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深廣度;
?。?)協(xié)調所要執(zhí)行的工作。
在審計進程中,必要時應進一步發(fā)展和修訂計劃。
本準則的目的是將上列基本原則作詳細說明。
·02
本準則適用于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審計的計劃過程。本準則是就常年審計擬定的。如屬初次審計,審計人員可擴大其計劃過程,不必局限于本文所講的范圍。
·03 計劃必須貫穿于任務的全過程,并包括下列方面:
(1)對于審計的預期范圍和進程,制訂全面計劃。
?。?)制訂審計提綱,以表明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深廣度。
情況的變化和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結果,可能引起修訂全面計劃和審計提綱。對其重大的改變的理由,應作成記錄。
·04
合適的審計計劃有助于保證:將適當的注意力集中于重要的審計區(qū)域,迅速查明潛在問題,并順利地完成工作。計劃的制訂也有助于適當地使用助理人員,和協(xié)調其他審計人員和專家所做的工作。
·05 計劃的深廣度將因審計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而不同,也將因審計人員與當事人過去相處的經驗,和對當事人業(yè)務的了解而不同。
·06
審計人員可將其全面計劃的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與當事人的經理人員和職員進行討論,以提高審計效率,并使審計程序與當事人的職員的工作相協(xié)調。但全面審計計劃和審計提綱應仍是審計人員的責任。
對當事人業(yè)務的了解
·07
審計人員必須對當事人的業(yè)務和對這一行業(y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這樣才能判斷確定哪些事實、交易和業(yè)務可能對財務信息有重大影響。審計可從下列各方面進行了解:
?。?)當事人送交股東的年度報告。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重要的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3)本期和前期的內部財務經理報告。
?。?)以前年度的審計工作底表和其他有關檔案。
?。?)公司中從事與審計工作無關的、向當事人負責的人員中,可能提供對審計有影響的信息。
?。?)與當事人的經理和職員的討論。
?。?)當事人的政策和程序的手冊。
(8)行業(yè)的刊物和雜志。
(9)研究經濟形勢及其對當事人業(yè)務的影響。
(10)對當事人的辦公處和工廠設施的訪問。
·08 對以前年度工作底表和其他有關檔案,審計人員應重點注意需要考慮的特殊事項,并應判斷是否影響本年度將要進行的工作。
·09 與當事人的經理人員和職員的討論,包括下列專題:
?。?)當事人的經理人員、組織機構和業(yè)務活動的變化。
(2)與當事人有關的現行的政府條例。
?。?)與當事人有關的當前的工商業(yè)發(fā)展。
?。?)當前或即將發(fā)生的財務困難或會計問題。
?。?)存在著的有利害關系的各個方面。
?。?)新建或停閉的辦公處和工廠設施。
?。?)最近的或即將發(fā)生變化的技術、產品或服務的類型,生產和分配的方法。
(8)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變化。
·10
對于當事人業(yè)務的了解,不僅對設置全面審計計劃有重要意義,還有助于審計人員查明需要考慮的特殊審計方面,有助于評價會計上的估量和經理人員陳述的合理性,還有助于判斷會計政策和反映的恰當性。
全面計劃的編制
·11 審計人員按照預期的審計范圍和實務制定全面計劃時,必須考慮下列事項:
?。?)任務的條款和任何法律責任。
?。?)按任務的要求,預計遞交當事人的審計報告書和其他信件的性質和時間。
(3)當事人采用的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
(4)新頒布的會計或審計條文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確定審計的重要方面。
(6)為審計目的而設定重要性的標準。
?。?)需要特別注意的情況,如有重大弊端或錯誤的可能性,或牽涉到有關某些方面的可能性。
(8)審計人員預計對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
?。?)審計方面的重點可能的改變。
(10)需要取得的審計證據的性質和范圍。
?。?1)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及與審計的關聯(lián)程度(如有關聯(lián)之處)。
?。?2)在審核當事人附屬機構和分支機構時,與其他審計人員的關系。
?。?3)與專家的關系。
·12
審計人員應將全面計劃作成記錄。記錄的形式和深廣度,將隨審計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而異。按各審計方面或審計程序預定的工作時數,作成時間預算,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計劃工具。
審計提綱的編制
·13
審計人員應編制書面審計提綱,訂明為貫徹審計計劃所需要的各項程序,提綱可包括每一區(qū)域的審計目的,并應有充分的詳細說明,以便作為對參與審計的助理人員的一整套指示,同時也是正確控制執(zhí)行工作的工具。
·14
由于審計人員已經了解會計制度和有關的內部控制,在制訂提綱時,可能要以某些內部控制為基礎,憑以確定將要進行的程序的性質、時間和深廣度。審計人員可能作出結論,認為以某些內部控制為基礎,是進行審計工作的有效率和有成果的方法。但是,當審計人員如有其他更有效的辦法可以取得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時,則可以決定無需以內部控制為依據。審計人員也應該考慮審計程序的時間,協(xié)調從當事人處可以取得的幫助,助理人員的使用,以及與其他審計人員或專家的聯(lián)系。
·15
關于何時執(zhí)行審計程序,審計人員在作出決定時一般可以有彈性,因為非在某一限定時間內進行不可的,為數很少。例如,會計業(yè)務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在該業(yè)務記錄以后任何時間內進行。相反的事例是:對于觀察當事人職工盤點存貨,審計人員在時間上可能是無選擇余地的。
·16
審計計劃和有關的審計提綱,在審計進行過程中,必須重新加以考慮。這些考慮必須基于對內部控制的檢查及其初步評價,以及進行守則審計和實體審計程序所取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