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失作為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其“形備而實不至”的主要表現是:上市公司股權過于集中,“一股獨大”而使中小股東喪失了對公司決策的影響力;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在人員、資產、財務、業(yè)務等方面邊界模糊;“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上市公司管理層既可以作為國家股的代表不理會中小股東的意見,損害小股東利益,又可以作為內部人不理會國家股這一大股東的意見,從而損害國家股利益?!班嵃傥摹?、“猴王”、“黎明”等證券市場造假案,無一不是由大股東派出的少數人控制董事會和管理層,致使公司治理結構形同虛設而導致的結果。
在公司治理結構缺失與內部人控制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自己花錢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便成為司空見慣的怪現狀。失去了“角色立場”的委托者總是力圖購買審計意見或與注冊會計師合謀完成利益驅動過程,失去了“真正的委托人”的注冊會計師被迫在收益與風險的夾縫中苦苦徘徊。
于是,“獨立董事”呼之欲出。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設置不少于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為會計專業(yè)人員。獨立董事將在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等專業(yè)委員會中體現“獨立”的價值。獨立董事具有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單獨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等特別職權,并就上市公司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項發(fā)表意見。
獨立董事的引入,對于獨立審計而言至少有三大益處:其一,委托需求的虛假動機會有所降低,這將有助于克服注冊會計師接受造假“要約”的市場障礙;其二,獨立董事發(fā)表的有關意見,為注冊會計師評估審計風險、謹慎出具審計報告,提供了可信度較高的佐證;其三,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中任職,將有助于內部控制設計的適當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便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增添了公正性的砝碼。注冊會計師的監(jiān)督作用與獨立董事的制衡作用的合成對于上市公司的穩(wěn)健運行將起到良性互動作用。與其說獨立董事提升了獨立審計的“獨立性”,毋寧說獨立審計奠定了獨立董事“獨立視事”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