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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小技巧

2009-08-31 17:47 來源:張海慧

  【摘要】企業(yè)會計準則引入暫時性差異,但永久性差異依然存在,并影響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在學習這些知識的時候要結合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加以高度重視。

  【關鍵詞】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核算

  2006年《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企業(yè)所得稅的核算做出了重大改變:由原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及利潤表債務法統(tǒng)一改為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引入暫時性差異概念,該差異與原準則中時間性差異在范圍上有所不同。

  暫時性差異,一是指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資產(chǎn)或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是指未作為資產(chǎn)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與其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根據(jù)該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金額的影響,進一步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原利潤表債務法下的時間性差異相比,其范圍要廣,即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某些不計入利潤表的交易或事項,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雖不影響利潤,不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卻形成暫時性差異。

  新準則中盡管沒有再強調永久性差異(因這是原利潤表債務法中的分類: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各類教材或輔導用書中也不再多提及此差異,但事實上它始終存在,盡管不進行所得稅的賬務處理,但仍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核算有影響(企業(yè)匯算清繳時需進行納稅調整)。初次學習本章或基本知識點掌握不扎實的考生,做題時極易混淆。加上2007年《企業(yè)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出臺,無論是中級或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本章均是重點、難點之一,易與其他相關章節(jié)的知識點結合出題,學習中應加以高度重視。

  一、核算程序

  筆者認為,在進行業(yè)務處理時,針對所發(fā)生的每一筆交易或事項可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加以判斷。

  首先,如果產(chǎn)生的是永久性差異,會計處理很簡單,只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利潤總額,在利潤表中加以反映,而不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無須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加以反映。

  其次,如果產(chǎn)生的是暫時性差異,則遵循如下核算程序:

  1.將資產(chǎn)負債表中的資產(chǎn)與負債項目(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與遞延所得稅負債除外),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及稅法確定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

  2.比較資產(chǎn)、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如果二者之間存在差異,應將其區(qū)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表1所示,具體“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確認及產(chǎn)生差異的原因這里不再贅述)。

  

  3.根據(jù)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及稅率,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應有的金額,結合其期初余額,確認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或應予轉回)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期末—期初余額)

  同時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轉回時作相反的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貸: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針對當期所發(fā)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項,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1)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2)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3)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guī)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4)稅法規(guī)定的不征稅的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事實上,這里的(1)、(4)仍可理解為永久性差異,(2)、(3)為暫時性差異。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所得稅率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宏達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當年實現(xiàn)銷售收入3 000萬元,利潤總額 1 000萬元,公司預計今后各年會持續(xù)盈利,能夠產(chǎn)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稅率25%。當年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2008年上半年因冰雪災害、汶川地震,公司公益性捐贈共計100萬元;另發(fā)生非公益性捐贈20萬元。

  2.年度內因國債投資而獲得的利息收益30萬元。

  3.滬深股市因全球金融風暴持續(xù)低迷,公司于2008年6月逢低購入甲企業(yè)股票20萬股,支付價款220萬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20萬元(一個月后收到)。公司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12月31日繼續(xù)持有,每股市價12元。

  4.同時,公司另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價款150萬元,另支付手續(xù)費10萬元,公司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年末每股市價18元。

  5.本年預計產(chǎn)品質量保證費用10萬元。

  6.因未能如期向A公司交貨,支付罰款1萬元。

  7.年末存貨賬面實際成本500萬元,預計可變現(xiàn)凈值390萬元,存貨期末按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孰低法計價。

  8.年末應收賬款余額600萬元,應計提壞賬準備6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壞賬準備按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可在稅前扣除。

  9.本年發(fā)生500萬元的廣告費支出。

  10. 公司在開始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之前發(fā)生了30萬元的籌建費用。

  【分析】上述交易或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法規(guī)定所產(chǎn)生的差異如下:

  1. 前者:“公益性捐贈”稅法允許稅前扣除(未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故不產(chǎn)生差異;后者:“非公益性捐贈”稅法規(guī)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產(chǎn)生永久性差異。

  2. 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無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產(chǎn)生永久性差異。

  3. 稅法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上升無須納稅,在未來期間產(chǎn)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0萬元(賬面價值240-計稅基礎200);同時產(chǎn)生遞延所得稅負債10萬元(40×25%),因涉及當期損益,增加當期所得稅費用。

  4. 同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仍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180-計稅基礎160),產(chǎn)生遞延所得稅負債5萬元(20×25%),但由于當初會計處理時未涉及損益(增加的是資本公積),故此時應沖減資本公積。

  5. 稅法規(guī)定預計的“產(chǎn)品質量保證費用”只能在未來實際發(fā)生時才能得以扣除,這10萬元在未來期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于各年能夠產(chǎn)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下7、8、9、10同),因此,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2.5萬元(1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6. 稅法規(guī)定支付的“罰金、罰款”等不得稅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異。

  7. 存貨計提的跌價準備,稅法規(guī)定需到未來發(fā)生實質性損失時才能稅前扣除,在未來期間產(chǎn)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10萬元(賬面價值390-計稅基礎500),進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27.5萬元(11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8. 稅法規(guī)定按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按5‰計提的壞賬準備,才能在稅前扣除,兩者之間的差額57萬元(60-600×5‰)在未來期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14.25萬元(57×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9. 稅法規(guī)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3 000×15%)允許當期稅前扣除;超過部分50萬元(500-450)允許以后年度稅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12.5萬元(50×25%),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注:如果該項是業(yè)務招待費,稅法規(guī)定按發(fā)生額的60%(500×60%)扣除,但由于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3 000×5‰),因此按15萬元扣除;超支金額285萬元(此為永久性差異)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0. 稅法規(guī)定列入當期損益的籌建費用,該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后三年內分期稅前扣除。當期稅前扣除10萬元,其余20萬元待未來期間稅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5萬元。

  【會計處理】(下列金額以萬元表示)

  1.借:營業(yè)外支出——公益性捐贈100

          ——非公益性捐贈20

     貸:銀行存款 120

  2.借:銀行存款30

     貸:投資收益30

  3.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200

     應收股利20

    貸:銀行存款220

  借:銀行存款20

    貸:應收股利 2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4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0

  4.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150+10)160

     貸:銀行存款16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20

    貸:資本公積20

  5.借:銷售費用10

     貸:預計負債10

  6.借:營業(yè)外支出——罰款 1

     貸:銀行存款 1

  7.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11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10

  8.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60

     貸:壞賬準備60

  9.借:銷售費用500

     貸:銀行存款 500

  10.借:管理費用30

     貸:銀行存款 3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40+(4)20 =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60×25%=15(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7)110+(5)10+(8)57+(9)50+(10)20=247(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247×25%=61.75(萬元)

  a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61.75

    資本公計(20×25%)5

    貸:所得稅費用 51.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應納稅所得額=1 000+(1)20-(2)30-(3)40+(5)10+(6)1+(7)110+(8)57+(9)50+(10)20=1 198(萬元)

  應交所得稅=1 178×25% =299.5(萬元)

  b借:所得稅費用299.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99.5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299.5+[(15-5-0)-(61.75 -0)]=247.75(萬元)

  注:式中(15-5)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負債15萬元中有5萬元沖減的是資本公積,并未增加所得稅費用,故應予以扣除;因公司于年初成立,故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期初余額均為0。

  做題時將上述a、b分錄合并可得到如下分錄,以便驗證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借:所得稅費用 247.75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61.75

    資本公積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99.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 《企業(yè)會計準則》. 200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007.

  [3]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計[Z].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2008.

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