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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

來源: 謝婉婷 編輯: 2009/12/23 17:15:14  字體:

  簡介: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無缺的,但是,只有在制度建設與完善過程中,公司人員犯罪才可能得到遏制。

  公司治理結構缺陷

  近幾年,我國許多大型國有知名企業(yè)的高級管理人員頻繁出現問題,其中因濫用職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國企老總也越來越多。如原三九企業(yè)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趙新先因觸犯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刑一年零十個月,原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葉環(huán)保,因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李倫、鮑鴻璽、張榮立……這些曾經地位顯赫的國企老總,都因為濫用職權而必須面對鐵窗牢獄的生活。他們中有的輕而易舉動用上億元資金,不經集團黨委研究,不按規(guī)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收購未經評估的項目而造成巨大損失;有的在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簽訂集資協(xié)議,承諾償還高額利息;有的違反規(guī)定提供巨額擔保……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經濟損失。

  這些案件的連續(xù)出現,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確實存在著嚴重的制度缺陷。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yè)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是明確劃分股東會(包括股東),董事會(包括董事)、監(jiān)事會(包括監(jiān)事)和經理層之間權力、責任和利益以及明確相互制衡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過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企業(yè)形成清楚的利益機制、決策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確保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有序、有效進行。也就是說,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有效防止國有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制度越完善,監(jiān)督力度越強,違法行為則會更多地被遏制;相反,如果治理結構存在制度缺陷,企業(yè)高管人員濫用職權則有了可乘之機。

  “弱股東,強管理層”現象

  目前,國有股權過分集中,國有股股權主體虛置,所有者缺位,且在董事會人員組成中以執(zhí)行董事和控股股東代表為主,缺少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所以國有公司造成“弱股東,強管理層”現象,“內部人”和大股東的代表控制了董事會。一方面,董事會形成了由代表國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關鍵人”控制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會成員大多同時兼任公司經理層要職,董事會中“內部人”的比例過高。

  中國證監(jiān)會最近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目前,在我國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將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內部人”擔任,而來自大股東的董事的比例則高達80%。大多數公司沒有設立獨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建立了獨立董事,但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難以形成對執(zhí)行董事和大股東代表的有效制衡。

  從董事會運作方式上看,董事長既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公司運作承擔直接責任,又由于《公司法》賦予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董事會做出部分決策的權力,導致董事長權力過大,不符合董事會集體決策的運作方式,容易導致董事長陷入公司具體經營事務中。

  國有企業(yè)治理結構中暴露出來的這些問題無形中增加了國有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的風險。

  世界性難題

  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不僅是中國,也是全世界所共同面臨的課題。

  在美國式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權高度分散,所有者沒有動力去監(jiān)督管理層,“內部人控制”、決策短視等弊病也屢屢出現。為解決這些問題,大多數美國公司設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期權激勵制度等,以加強對管理層的內部監(jiān)督,激勵管理層為長期利潤最大化而努力。與此同時,采用中介機構約束、強勢監(jiān)管、民事訴訟等配套制度以提高管理層的違規(guī)成本。但是,目前的華爾街危機卻表明,所有這些制度不僅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反而紛紛成為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源。

  以安然案為例,公司在2000年召開董事會時,董事們每人接受了7.9萬美元的薪金,同時不少的董事與安然有直接的生意往來,有的為安然做咨詢業(yè)務,有的仰仗安然的捐助,所以安然任何合法不合法的交易都能得到董事會的通過。安然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盡管負有對公司財務報告最終監(jiān)督及對關聯交易定期檢查的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深入調查。

  美國同樣存在政府機構監(jiān)管不力。由于薪水低,經費不足,人員流動性大,美國政府的監(jiān)管工作并不是很得力。就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來說,每年要審閱1.7萬家上市公司的相關文檔和信息;掌握和監(jiān)督大量的對沖基金的情況;保證交易所的正常運轉;阻止無數潛在的操縱市場和內部交易事件的發(fā)生,同時在市場上出現任何差錯時,負責進行調查工作,SEC根本沒有足夠的人手去處理。去年,一名在SEC工作的首席會計師承認,2000年每15份年報中只有一份才有可能被審閱。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市場經濟相對成熟的國家,其公司治理結構也有漏洞存在,也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中國與美國面臨相似的問題:道德自律、行政監(jiān)管、法律處罰和公司內外的監(jiān)督與制約。

  關鍵在明確權責邊界

  國有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的本質是責任配置的制度安排,重點是在健全組織和配好人員的基礎上,以責任為核心,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明確治理結構的權責邊界。按照委托代理關系,從出資人代表到產權代表到總經理,依法依規(guī)層層授權,代理人根據被授予的權力盡自己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給予其與責任和貢獻相匹配的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方面的激勵。通過這種權責配置,建立起權力、責任、義務有機統(tǒng)一,國有資產責任鏈條清晰、層層落實到人的責任體系。

  在我國,要防止國有企業(yè)高管濫用職權,既要明確和落實各自的職權,又要對其權力行使進行有效的制衡,這也是完善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要保證董事會職權集體行使,而不是董事長個人行使。董事會只能作為整體來行動,董事會的一切決定,都應以整體名義和整體行動做出。董事長只有在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在授權范圍內,才能單獨行使董事會的職權。界定董事包括董事長的職責,要消除董事長的官本位、行政化的弊端,避免“一長”管“一會”、以“董”代“黨”的現象。

  董事會和經理層應依法行使各自職權,各負其責。要堅持董事會聘用、解聘經理制度及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制度。改變董事長和經理由一人出任的現象,以強化董事會的各負其責的獨立性。

  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董事會中能對內部董事起著監(jiān)督和制衡作用,可監(jiān)督和約束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制約大股東的操縱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乃至整個公司利益,有效彌補企業(yè)治理結構的缺陷。鑒于目前獨立董事人力資源嚴重稀缺,要對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yè)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專業(yè)水平,成立全國性、行業(yè)性獨立董事協(xié)會。建立健全獨立董事激勵和約束機制。

  規(guī)范議事規(guī)則和辦事程序

  解決一些國有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形備而實不至”的問題,重點在流程和程序的規(guī)范。在明確權責邊界的基礎上,要重點規(guī)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層的議事規(guī)則和辦事程序,使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行制度化、具體化、流程化。當前,要重點研究建立董事會集體決策及可追溯個人責任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出資人選任和考核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聘和考核經理層成員、總經理依法行使用人權等問題。通過規(guī)范工作流程,使董事會能夠科學決策,經理層能夠高效執(zhí)行,監(jiān)事會能夠有力監(jiān)督。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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