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在接受資產捐贈時,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在受贈資產時,
應按下列方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1)出售價格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時,
按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稅;
(2)出售價格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時,按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計稅。
企業(yè)應設置“遞延稅款”科目,核算受贈資產的價值未來應交所得稅。
其賬務處理如下:
接受受贈資產時,按受贈資產的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受贈資產未來應交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接受贈資產的價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價值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即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法規(guī)依據:
一、關于執(zhí)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分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第(五)項
二、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條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