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于某種目的,有時發(fā)生對外捐贈產品或貨幣的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3%限額的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允許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應列入納稅調整項目,繳納所得稅。
無論何種捐贈,在會計合核算上都應該記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到計算所得款時,應將不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剔除,無需做任何調帳處理。因為按會計原則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身就存在著差異。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時,必須嚴格按著以下程序:(1)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yè)已在營業(yè)外支出中列支的吸贈額剔除,計入企業(yè)的所得額;(2)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3)將調整后的怕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如下:某廠年末“本年利潤”帳戶余額為95萬元,通過希望工程,捐助失學兒童5萬元,已列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假設企業(yè)當年無其他任何調整項目,全年應納稅款為:(1)調整所得額:95+5=100萬元;(2)計算允許扣除金額:100×3%=3萬元;(3)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00-3=97萬元;(4)全年應納所得稅額:97×33%=32.01萬克。
若年內已預繳所得稅20萬元,則應匯算清繳32.01-20=12.01萬元。并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 12.01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01萬元
上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0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2.01萬元
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3萬元,與實際捐贈5萬元之間的差異2萬元,無需做任何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