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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對外銷售如何納稅

2005-4-11 11:56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我單位的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對外銷售,如何納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jīng)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chǎn)),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diào)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蓖瑫r在《增值稅問題解答》(國稅函[1995]288號)中規(guī)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chǎn),暫免征收增值稅。在實際征收中”使用過的其它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chǎn)“的具體標準如下: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chǎn)”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chǎn)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yè)按固定資產(chǎn)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應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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