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yè)如果兌現給上一年的職工的年終獎勵,在第二年年初發(fā)放,那么這部分獎金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適用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嗎?
【答】: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9號)的通知精神,年終獎勵發(fā)放單位,可以在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終獎時按本通知規(guī)定計算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同時強調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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