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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車哪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2008-8-4 14:38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 】【打印】【我要糾錯

  私公用,如存在租賃(簽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fā)票,租金、汽油費等相關費用可在公司稅前列支。但養(yǎng)路費、保險費不得稅前列支,出租方需根據(jù)財產(chǎn)租賃收入繳納營業(yè)稅(稅率:5%)及其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稅率:20%)、印花稅(稅率:0.1%)等。承租方應繳納印花稅(稅率:0.1%)。如不屬租賃(包括無償提供公司使用),則相關費用不予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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