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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公出借款的憑證怎樣處理?

2003-12-15 15:8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精神,職工公出借款的憑證,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借款收回時,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據,應當另行開出借款收回的收據或者退回原借據的副本給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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