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由于追加投資導致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還是減少投資導致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基本原則都是以轉換當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方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投資企業(yè)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