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稅金優(yōu)先法,是指在部分收到客戶款項時,應將該部分款項視同收到稅金處理,但若所收到的款項金額超過了應收增值稅金額,超過部分再作為收到貨款處理,并據此進一步確定應收貨款及應收稅金的入帳金額的方法。
1.計算有關項目金額:
因本期收到金額35100大于銷項稅金額17000,故
本次收回增值稅=17000
本次收回貨款=35100-17000=18100
未收回貨款=100000-18100=81900
2.根據上述計算結果,應編分錄:
借:銀行存款 35100
應收賬款——貨款 819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這樣處理是因為,企業(yè)在每期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必須按稅法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和清繳,而不考慮企業(yè)是否實際收到客戶的增值稅款。所以,即使是應收而尚未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款,仍將導致企業(yè)產生一項現金流出,并在現金流量表“支付的增值稅款”項目中反映出來,甚至在企業(yè)破產清算的時候,應付稅款的求償權也是優(yōu)先于一般破產債權的。為此,出于謹慎性原則的考慮,這種方法主張將收到的部分款項優(yōu)先考慮記入“應收賬款——增值稅”中。同時,這也兼顧了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支付的增值稅款”這兩個項目的配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