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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界定比較研究及完善

2003-2-6 12:58 財稅與會計·黃金旺 【 】【打印】【我要糾錯
  一、關聯方定義比較研究

 。ㄒ唬└鲊P聯方之定義

  1.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1982的發(fā)布的SFAS57《關聯方披露準則的附錄B中,關聯方的定義為:根據SFAS57中附錄B的解釋,企業(yè)的聯屬方(affiliate),是指一方如直接地或通過一個或多個中介間接地控制某企業(yè),或受某企業(yè)控制或與某企業(yè)處于同一控制之下,那么該方即為聯屬方。下屬情形均屬關聯方。按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的某企業(yè)的被投資方:為雇員利益服務的信托基金,諸如養(yǎng)老、利潤分享等這些管理當局受托管理的信托基金;企業(yè)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當局;企業(yè)主要所有者和管理當局的直系親屬成員;企業(yè)與其打交道時,如其中一方控制或能重大地影響另一方的管理或經營政策達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至于交易雙方中的一方可能無法全力追逐其自身的獨立利益的各方。另外,一方如果能顯著影響交易各方的管理或經營政策或者它在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擁有所有權股份并且對另一方所實施的重大影響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交易各方中的一方或更多方可能無法全力追逐其自身的獨立利益,那么這樣的一方也是關聯方。

  2.英國的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89年發(fā)布的ED46《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征求意見稿對關聯方所下的定義為:

  在全部或部分的某財務期間:

  (1)一方能夠對另一方或另一方的資產或資源實施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

   (2)雙方或更多方受制于同一方的控制或受其重大影響,那么這就是關聯方。

  英國的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5年頒布的FRS8《關聯方披露》中的關聯方定義為:在某財務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符合下屬四個條件之一,即為關聯方:

  (1)一方能對另一方實施直接或間接的控制;

  (2)各方受同一方的控制;

  (3)一方能對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所具有的影響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另一方可能無法在任何時候全力追逐其自身的獨立利益;

  (4)進行交易的各方受同一方的影響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交易的一方已放棄其自身的獨立利益。

  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84年公布的IAS24《對關聯者的披露》中的關聯方是指:在制訂財務或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認為它們是關聯的。

  4.我國財政部于1997年初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簡稱《關聯方準則》中指出:在企業(yè)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是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ǘ└鞫x之比較比較上述各種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各機構或組織所下的定義均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控制”和“重大影響”。雙方間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是關聯方關系的實質。各定義在這一點還是較為一致的。盡管如此,各種定義仍存在一定的差別:1.SFAS57所下的定義先是列舉了關聯方的一些表現形式,而后補充的一些內容,如“其中一方控制或能重大影響另一方的管理或經營政策”等則較能切入關聯方的實質。但是,從該定義看,后面補充的內容和前面所列舉的項目似屬并列關系。而實際上,列舉的那些項目也可包含在后面的內容之中。這種定義的優(yōu)點是通過列舉使得關聯方較為淺顯易懂,但缺點是較為繁鎖,有明顯重復的感覺。

  2.英國的ED46和FRS8的定義之間具有繼承性,能直接切入關聯方關系的關鍵所在:控制或重大影響。它們有一個區(qū)別于其他定義的共同特點,即在時間上做出規(guī)定,如“在全部或部分的某財務期間”或“某財務期間的任何時候”。其觀點是,即使控制或影響僅在某財務年度的部分期間存在,也應認為關聯方關系在整個年度存在。因為,很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某公司在關聯方盡管從名義上看不再是其關聯方,但在以后一段時間內仍能對相互間的交易發(fā)揮影響。例如,某董事辭職后,仍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倘若沒有時間上的規(guī)定,那么公司很可能以該董事已辭職即非關聯方為借口,而拒絕披露其辭職后兩者間的重大交易,這就會使該類交易逃離監(jiān)管。如在時間上做出規(guī)定,那么,在此時間范圍內,有關團體仍被視為關聯方,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類現象的發(fā)生。

  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IAS24的定義亦不夠全面,因為其顯然忽略了如雙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雙方的關系亦為或亦可能為關聯方關系這種情況。

  4.相比而言,我國《關聯方準則》的定義還是較為簡練,直接切入關聯方的實質,但也存在兩點不足:

  (1)缺少時間方面的規(guī)定,如前面提到的某董事會計年度內離職,但可能還會對公司有重大影響。

  (2)忽略了交易雙方受同一方重大影響,或雙方中一方受重大影響,一方受控制,以至于交易雙方中的一方不能全力維護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時,雙方亦互為關聯方這種情況。

  (3)沒有潛在關聯方方面的規(guī)定,如本文開頭提及的潛在關聯方。

  二、關聯方的類型

  一個報告主體的關聯方,按雙方間的地位關系可分為三類:

 。ㄒ唬﹫蟾嬷黧w的下級即受報告主體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如報告主體的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等。

  (二)報告主體的上級即報告主體能施以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方。這包括公司的高層管理當局和股東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一些關聯方。高層管理當局或稱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有權力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yè)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各部門經理等。其特定家庭成員,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與企業(yè)(報告主體)交易時,相互影響達到這樣的一種程度以至于其中一方無法全力維護自身利益,則這些人員亦可視為報告主體的關聯方。

  至于股東,則是指至少能對報告主體施加重大影響的大股東,包括控股方和重要持股方。這些大股東可以是直接持有,也可以是間接持有報告主體的股份,但必須要能達到至少為重大影響的程度。此外,這些大股東的特定家庭成員當大股東為企業(yè)時,則指該企業(yè)的關鍵管理人員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亦可能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條件與前述相同。

 。ㄈ﹫蟾嬷黧w的平級即與報告主體一樣同受某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常見的例子是兄弟公司,即同一集團內受同一母公司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兩個或多個公司。此外,受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控制或施以重大影響的企業(yè),以及關鍵管理人員的特定家庭成員控制或施以重大影響的企業(yè)也常常被認為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

  三、關聯方界定原則:實質重于形式

  關聯方的類型是復雜多樣的,這為關聯方的界定增加了難度。在判斷某一方是否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時,關鍵應關注雙方關系的實質,而不應僅僅看到關系的外在形式。只有雙方中一方能夠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于另一方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定,或雙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響,使得其中一方難以按其獨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維護自身的獨立經濟利益,雙方才互為關聯方。如果僅看到關系的形式,則會導致錯誤的判斷。

  例如,前述的已辭職董事的例子,形式上看,該人員已不是公司的關聯方,但實質上,其在一段時間內對公司仍有重大影響,應視為關聯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SFAS57、英國的FRS8、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IAS24以及中國的《關聯方準則》等均不將僅存在經濟依存性的雙方視為關聯方。這同樣是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結果,報告很可能和那些與其發(fā)生大量商業(yè)往來的主要客戶、供應商、借款者、資金提供者、專銷商或代理商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依存性。由于存在這種依存性,交易時其中一方可能利用其所具有的優(yōu)勢地位而獲得有利于乙方的交易條件從而使得另一方不能全力維護其自身的獨立利益。表面上看,這有點類似關聯方間交易的后果,但實質上,其中一方無權參與對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訂,因而雙方的關系并不構成關聯方關系。既如此,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系統(tǒng)就不應披露這些有經濟依存關系的群體。當然,這并不表示此類信息不重要,不需要披露。實際上,該信息可以在財務報告的其他欄目,如“經營回顧”中加以披露。

  總而言之,判斷某一方是否為報告主體的關聯方或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否為關聯方關系,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四、完善《關聯方準則》的幾點建議

  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為,準則中有關關聯方關系的界定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完善:

 。ㄒ唬┙缍ㄖ饕顿Y者個人的持股比例下限準則對于主要投資者個人的定義為: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yè)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梢姡渥畹统止杀壤10%。而《證券法》中規(guī)定,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東為內幕人員,我國目前流通股所占比例較小,股東較多較分散。因此,持有公司的股票達到5%時,實際上已能對公產生重大影響。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將主要投資者個人的持股比例下限定為5%。

 。ǘ┩車铱刂频钠髽I(yè)是否關聯方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關聯方準則》中規(guī)定:國家控制的企業(yè)間不應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目前,國內許多企業(yè),包括上市公司,仍然由國家的部委或者行業(yè)主管單位擁有或控股。受國家控制的上市公司與國家控制的其他企業(yè)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不可輕易地下結論,而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關注其間關系的實質。如果政府機關干預了兩企業(yè)之間的交易,例如,目前上市公司的相當多資產重組業(yè)務就是政府行為的產物,那么交易雙方的關系就應視為關聯方關系;倘若政府機關保持中立,平等地對待其屬下相互交易的企業(yè),那么兩企業(yè)就不應視為關聯方。筆者認為,準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過于武斷,應予以修正。

  (三)當交易雙方受同一方重大影響,或雙方中一方受重大影響,一方受控制,以至于交易雙方中的一方不能全力維護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時,準則中也應將其視為關聯方。

 。ㄋ模撛陉P聯法人也應視為關聯方正如本文開篇所指出的例子,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把將與上市公司簽署協(xié)議的潛在關聯法人也視為關聯方,在判定此類交易時,應注重交易的實質影響。

 。ㄎ澹┤缜拔闹赋觯瑧獙Α瓣P聯交易非關聯化”進行規(guī)范。在這方面更應注意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運用。

  (六)有關關聯方關系的列舉欠妥當準則所列舉的關聯方關系基本上涵蓋了以上的幾種類型,但亦有疏忽。其中第五項僅強調“直接控制”,而忽略了“重大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施以重大影響的企業(yè)亦可能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只要交易雙方中的一方無法全力追逐和維護其自身的獨立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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