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fā)支出;
(3)資本的利息;
(4)各項所得稅稅款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購物的損失;
(6)各項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物許權使用費;
(10)與生產、經營業(yè)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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