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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誠信與《會計法》的完善

2003-6-4 8:38 來源:中國財經(jīng)報(張鳴 王明虎) 【 】【打印】【我要糾錯
  會計誠信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它受到多項因素的影響,而完善會計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確會計法的立法思路,將會計誠信明確寫入《會計法》,這不但能將會計誠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而且極大地提升了其權威性。

  會計誠信是企業(yè)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證券分析師和會計人員等的行為準則之一,如同社會個人的道德規(guī)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更在于向社會傳遞企業(yè)的信用和聲譽。因此如何建立會計誠信機制,如何從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虛假會計信息,弘揚會計誠信,需要我們有正確的認識。

  《會計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會計法》修訂中應明確以程序法為導向的立法思路。因為從法律制度的整體來看,會計作為社會經(jīng)濟活動綜合反映的信息系統(tǒng),《會計法》作為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會計法規(guī)必然包含經(jīng)濟、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內(nèi)容,試圖將其簡單地歸屬于某一特定屬性的法種范疇是不可能的。從程序為導向的立法思路來看,《會計法》不但要規(guī)范會計的總體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還必須要起到規(guī)范其他會計立法的作用,也就是《會計法》應該成為其他會計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對于程序立法的有關規(guī)定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為從《會計法》本身來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點外還必須具有針對性,即除了應關注和有效協(xié)調(diào)相關法律外,如審計法、公司法、稅法和證券法等,還應更多地集中概括專門的會計法律規(guī)范,并保證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的有效性,如會計核算、控制、披露和處理等會計特有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類似會計工作的行政、社會監(jiān)督,會計內(nèi)控制度和違法檢舉等,都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guī)定,真正使《會計法》成為會計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本大法。

  增加會計誠信的條款

  會計誠信問題目前已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因此,在《會計法》修訂時應當將其作為會計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核算及會計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準則。將會計誠信直接寫入《會計法》,這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形式上的改變,而是體現(xiàn)了整個社會的一種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現(xiàn)出法律的權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執(zhí)行機構及社會大眾對杜絕會計造假的堅定決心。

  其實,無論現(xiàn)行的《會計法》還是會計制度,都明確規(guī)定:會計核算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的會計信息,會計準則也將客觀性原則作為會計原則之首。但由于其都沒有明確和直接地提出“會計誠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將這些規(guī)定作為一種技術標準,而沒有將其與企業(yè)和會計人員的職業(yè)誠信和道德標準聯(lián)系起來,這樣就將一個重大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和信用品德問題,簡化為是一種技術方法的運用問題,這不但對于強化會計誠信機制,甚至對提升我們?nèi)鐣恼\信水準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別注意的是,會計誠信并非只是針對會計人員而言,在《會計法》中應明確指明,會計誠信涉及所有與會計信息相關的人員,除了一般會計人員、財務經(jīng)理、總會計師外,公司的高管層領導、注冊會計師、社會中介機構、機構投資者、證券分析師、政府行政領導和國家監(jiān)管部門等等,都會涉及會計誠信問題,不能讓公司高管層、行政領導和監(jiān)管部門等認為會計誠信只是會計人員的事,而與他們無關。通過《會計法》會計誠信責任的明確,不但要建立一種全社會遵循誠信的風尚,更應明確無論是誰,違反了會計誠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懲戒,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明確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將會計誠信寫入《會計法》可能只是我們前進旅途中重要的一步,關鍵是如何來對違反會計誠信行為明確其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任何違背會計誠信的行為,最終都是企圖獲得非法的利益,如果《會計法》不能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雖有籠統(tǒng)的責任,但不具備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那么就會大大降低會計造假者的風險和成本,造假之人也就源源不斷地涌現(xiàn)。

  我們都深知,市場環(huán)境下作為經(jīng)濟人的行為道德是不可能完全靠人格來擔保的,要靠法律和制度來保障。強化會計立法的權威性和懲戒性,將對提高會計誠信產(chǎn)生強大的法律威懾力,這無疑會使那些懷著僥幸心理的會計造假者知難而退,不敢以身試法。其實我國在這方面也有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就在2002年底頒布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的法案,明確規(guī)定:對于違背會計誠信,強迫或具體實施會計造假者,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行政領導將給予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行政處分,而情節(jié)嚴重的造假會計人員,將被永久性取消會計從業(yè)的資格等。所有這些都使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會計的立法正在不斷完善,會計誠信之風正在逐步形成,而《會計法》的修訂必然成為強化會計誠信和提升社會對會計職業(yè)界信心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