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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成本中心

2002-7-4 14:41 劉明輝、金一 【 】【打印】【我要糾錯
    建立標準成本中心的條件是企業(yè)將要生產的產品在種類上已經確定,數(shù)量上可以度量,并且已知生產每單位產品所需要的投入量。對于任何一種重復性經營來說,只要其產品的實際數(shù)量能夠計量且能夠說明投入量和產出量之間所希望達到的生產函數(shù),就可以建立標準成本中心。一般說來,制造部門耗用的主要成本(直接原料及直接人工)與產量的關系,通常較為明確;而一些服務性行業(yè),諸如快餐業(yè)、銀行業(yè)或醫(yī)療保健機構,其成本與服務人數(shù)的關系也很直接,故均可采用這一成本制度。標準成本中心的管理者不對該中心業(yè)務活動水平的變動負責,但要對那些在成本中心的能力范圍之內,達到外部決策所要求的效率承擔責任。效率是通過為生產所要求的產出量而耗用的投入量的多少來計量的。這就是說,如果采用全部成本法,管理者將不對由于量差而產生的少分配的間接費用負責,但卻負責控制隨業(yè)務活動量變化的預期的間接費用和中心內酌量性固定成本的水平。由于標準成本中心所生產的產品的價格不是由該中心的管理者決定的,因而也不必對收入和利潤負責。對于標準成本中心所生產的產品來說,要根據投入和產出的關系評估其效率,而對于其經營效果的評估,則要看該中心是否在指定的質量和時間上達到了所要求的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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