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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科工作職責標準

來源: 編輯: 2009/07/09 17:07:43  字體:

  一、審計科在審計過程中可行使下列監(jiān)督檢查權:

  1.有權讓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2.有權參加本單位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3.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賬目、資產(chǎn),查閱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

  4.有權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diào)查核實,索取證明材料,并對有關文件、材料、實物等進行復印、復制、現(xiàn)場拍照等,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jīng)法規(guī)行為,提請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6.對拒絕、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采取封存有關賬冊、資產(chǎn)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二、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jīng)法紀行為的意見。

  對違反財經(jīng)法紀和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單位和個人,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審計科簽發(fā)的審計報告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zhí)行。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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