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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之爭透射社會公正之訴求

2007-5-20 14:6 《新理財》·李煒光 【 】【打印】【我要糾錯

  利息稅是個愈老愈敏感的話題,與“兩會”傳出的聲音和被調(diào)查民眾的選擇不同,甚至與官方比較審慎的回答也有所區(qū)別,來自官方的學者對取消利息稅說“不”,態(tài)度之堅決,多少令人感到有點意外。

  有的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居民儲蓄結(jié)構(gòu)中,有錢人的存款遠遠多于普通居民,所謂存錢越多,納稅越重,從這一角度而言,利息稅的征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幾百億元的利息稅主要用于中低收入群體生活的改善,這在高收入人群等部分群體利益受到影響的同時,兼顧了更大范圍的公平。應該說,至少在目前,這是個缺乏說服力的“理由”。

  首先,有錢人的存款是否遠遠多于中低收入居民,因為缺乏相關(guān)數(shù)據(jù),一直是個說不清的問題。拿這個作為利息稅更加公平的理由,顯然缺乏說服力。

  第二,所謂稅負的輕重,只有在相對條件下說才有意義。相同數(shù)額的貨幣對于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效用,這決定了按固定比例稅率征收的利息稅雖然貌似公平,但卻忽視了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這不僅與現(xiàn)代社會的稅收原則相悖,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第三,如果利息稅的使用真的能讓廣大中低收入者受益,是可以被視為相對公平狀況的改善的,但誰來保證這一點?在沒有?顚S弥贫鹊谋U舷,怎么才能讓利息稅鎖定特定群體,定向施惠于中低收入群體,從而實現(xiàn)利息稅的“反哺”功能呢?如果無法保證這一點,所謂利息稅“兼顧了更大范圍的公平”又是從何說起呢?難怪人們要問,這來自于利息稅的數(shù)百億財政收入,是怎樣用之于民的?目前還沒有任何人、任何部門向公眾提供令人信服的說明。

  第四,我國利息稅制不完善,相關(guān)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如公款利息所得不在利息稅征收范圍之列,未實行儲蓄“實名制”等。一些高收入者可以輕易地通過多種手段逃稅、避稅,如將家庭存款轉(zhuǎn)移到公司賬上或者變?yōu)椤肮睢,以“私款公存”的方式逃避征收利息稅等,這就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開征利息稅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

  目前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為2.79%(扣除20%的利息稅后實際利率為2.232%),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CPI)為2.7%,這就意味著存款實際利率已為負數(shù)。征稅的依據(jù)何在呢?在這樣的經(jīng)濟形勢下,繼續(xù)征收利息稅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南京的一個居民一年前存了一筆15萬元的定期存款,打算留給兒子今年結(jié)婚買房,誰知從銀行取出來時,這么“一大筆錢”的利息最后拿到手只有2700元,利息稅被扣掉了600多元(楊子晚報)。假如這個人收入已經(jīng)很低,甚至在吃低保,可是只要他儲蓄就要繳納20%的利息稅,這樣的利息稅征收產(chǎn)生的正是我們常說的“馬太效應”,不僅無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xiàn),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平。

  現(xiàn)在社會上流行著一個說法:“有本事的人向銀行付利息,沒本事的人從銀行拿利息!币馑际清X少的人在銀行存錢,錢多的人在房產(chǎn)、期貨、資本市場里“撈錢”?梢姡诶⒍20% “一刀切”的稅率之下,真正受到影響的正是那些不得不在銀行錢的底層民眾。越是文化低、能力弱、收入微薄、家庭經(jīng)濟狀況差、未來無保障的人,越會把數(shù)量有限的存款繼續(xù)留在銀行。因為,第一,他們?nèi)狈χ苯舆M行資本運作或走向銀行以外投資理財市場的勇氣和能力;第二,正規(guī)金融市場缺乏投資渠道,這也是儲蓄不斷增加的動力之一,這屬于體制性的先天缺陷,不可能單純通過壓縮百姓儲蓄收益的方式來解決;第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低下,居民的后顧之憂沒有消除,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以及越來越高的教育費,都是居民儲蓄的激勵因素。也就是說,大多數(shù)居民對實際利率的敏感度很小,不會因為征收利息稅而改變存款意愿。

  必須看到,在我們的社會里,“沒本事的人”,即中低收入的普通居民總是占據(jù)人群中的絕大多數(shù),所以最應當防止的是不能讓少數(shù)“有本事的人”來決定大多數(shù)“沒本事的人”的命運,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任何時候都是最大的事。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說認為,理性的消費者為了實現(xiàn)效應最大化,不是根據(jù)現(xiàn)期的暫時性收入,而是根據(jù)長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即持久收入水平來作出消費決策。目前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是,大部分低收入居民對未來新增收入并不樂觀,而利息稅的加征和持續(xù)走低的國債收益又加劇了這一“財富減少”的效應。因此,利息稅非但不能鼓勵消費,反而遏制了人們,尤其是廣大低收入群體的消費能力,這也就是民眾調(diào)查顯示93.7%的人認為目前的利息稅制度不合理,感覺自己本來就不多的錢袋子“越存越少”說法(3月19日中國青年報)的由來。

  有專家認為,目前沒有取消利息稅的可能性,理由是稅收具有組織收入和調(diào)控經(jīng)濟兩大功能,組織收入的功能是首當其沖的。利息稅每年有幾百個億的收入,并由此形成了專項資金支出。要取消幾百億元的稅源,必然受到“有關(guān)部門”的反對而無法使其成為現(xiàn)實。不知專家們想過沒有,僅僅因為不愿意失去此項財政收入來源,是無法成為反對取消利息稅理由的。稅收的核心價值并不在于追求征收數(shù)額的最大化,而是體現(xiàn)社會公平與公正的原則,缺乏公平與公正的稅收,無論政府有多么需要,也不具備征收的合理性。用低收入人群繳納的那點可憐的利息稅收入用于財政支出,即使“定向”用之于己,其意義究竟有多大,相信稍微具備分析能力的人都不難得出正確的結(jié)論。

  還有的專家說,利息稅并非為我國所獨有,許多國家都在征收,瑞士、瑞典、澳大利亞、韓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都征收利息稅,而且稅率不低,如瑞典的稅率就高達30%。而且從國際經(jīng)驗來看,利息稅也不失為一項促進消費的政策。確實,但細致分析,專家的說法同樣靠不住。因為利息稅的征收是有一系列的前提因素與之相對應的。第一,這些國家無一例外都屬于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同時也是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相當健全和完善的國家,其國民福利的保障來源于法制化的極為規(guī)范的高額稅收,我們國家顯然不是;第二,這些國家都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我們也不是;第三,這些國家都實行居民個人儲蓄實名制,我們也不是。我們什么都“不是”,怎么可能讓利息稅合理地發(fā)生效用呢?

  對利息稅,人們還是存在某種共識的,這就是必須加以改革,但改革的方向,應是實現(xiàn)公平、公正的征收。利息稅屬于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子項目,它的征收對象不應該是低收入者,而是較高收入者。可以借鑒現(xiàn)行世界各國稅法中設立的一些特別條款,根據(jù)這些條款,某些所得項目不列入課稅范圍,可免予申報,另一些項目所得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同時,應該實行累進征收,即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在這樣一個稅率結(jié)構(gòu)之下,每一納稅人的平均稅率,即應納稅額與其所得之比率,會因個人所得凈額不同而有所差異,個人所得凈額越高的納稅人,平均稅負也越重。也可以借鑒發(fā)達國家目前實行的綜合所得稅制,將利息所得納入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賬戶,在適當?shù)臅r候,統(tǒng)一征收新的個人所得稅。同樣的道理,新的個人所得稅除了必須實行綜合稅制并輔之以銀行存款實名制,尤應注意修正某些擴大“馬太效應”的因素,讓富人或擁有資產(chǎn)性收入多的人承擔較重的稅負,而這正是社會公正的最為迫切的需要。在改革方案尚未成熟之前,針對目前物價上漲和負利率缺口不斷加大的現(xiàn)實因素,暫時停征利息稅應是可行的選擇。

  顯然,利息稅的改革還要走一段較長的路,在政府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里,我們還沒有看到有關(guān)利息稅的內(nèi)容。不僅是利息稅,整個個人所得稅都還不是當前稅制改革的重點,所以利息稅近一兩年也不可能有大的變化。但我還是相信,它早晚會成為整個社會所關(guān)注的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