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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明確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據(jù)悉,按照規(guī)定,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fā)生的股權轉讓,可暫免征收印花稅;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xiàn)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專家分析認為,國家稅務總局該政策說明,企業(yè)所得稅不再將上市公司股改中取得的非流通股股東注入優(yōu)質資產和被豁免的債務,視為接受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不再將這部分對價作為應稅收入,而是作為流通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補充性或者追加性投資及其溢價,即作為股東權益,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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