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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是否征收個稅

2010-11-2 11:32 河北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個人因住制度改革取得的住房補貼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

  根據(jù)《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3]283號)規(guī)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將原來的福利分房改為貨幣分房。對執(zhí)行貨幣分房的職工取得的住房補貼稅收政策問題,國家將做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出臺前,對沒有參與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沒有達到標準的個人取得的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規(guī)定如下:

  (1)對個人按照當?shù)卣咭?guī)定標準取得的下列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無住房職工的住房補貼。

  2.職位提升后的職工,其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補貼。

  3.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職工補差住房補貼。

 。2)對超過當?shù)卣?guī)定標準取得的上述住房補貼按稅法規(guī)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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