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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應前瞻布局修法立法

2016-09-14 09: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全面“營改增”之后,應研究解決“營改增”的立法規(guī)制問題,將各地稅務機關出臺的臨時解決措施或者“政策”文件,借助稅法交易定性分析和法理提煉,將其抽象為一般稅法規(guī)則,以為《增值稅法典》奠基。

個稅改革亦然。具體而言,這次個稅改革推行之初,就要提前布局研究稅法交易定性問題,使稅制改革方案不僅僅停留在宏觀決策層面,應使之具有立法基礎準備,摒棄“立法配套”思維,這就要提前布局修法,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修改與個稅改革密切相關,本文試簡述之。就《稅收征管法》的修改而言,有幾個側重點:

一是,涉稅信息立法完善。涉稅信息分為納稅人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納稅人信息又分為基本信息(包含境內信息和境外信息)和稅收信用信息;第三方信息主要指相關政府機關、銀行提供的資金流轉信息和交易信息,也包括信息情報交換信息和涉稅違法舉報信息,等等。比如,納稅人的申報信息需要與扣繳單位的明細申報進行比對,而扣繳單位的應申報信息需要有第三方信息才能核實。但是,稅務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但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實踐中,相關單位提供信息與否,提供信息多少,均無任何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往往孤軍作戰(zhàn),孤掌難鳴。因此,涉稅信息情報立法,成為重中之重。

二是,稅收征管流程再造。開證直接稅,必須有自我申報之后的稅收評定。目前的所得稅制度,沒有稅收評定,暫時以納稅評估替代稅收評定,但評估欠缺明確的立法依據,造成實踐困惑,且與稽查“打架”。稅收評定,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進行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核和評定,并終發(fā)出稅收評定通知書,以確定終納稅義務。當然,經過稅收評定無疑問的,可以不發(fā)出評定通知書,如在申報之后6個月未發(fā)出評定通知的,視為已經評定。稅收評定發(fā)現違法線索的,移送稽查處理。稽查發(fā)現犯罪線索的,移送司法處理,等等,這就把評估吸納進入評定,使評定與稽查有法理區(qū)分。未來,稽查應該專司涉稅犯罪調查,以構筑完整地申報、評定、征收、稽查和救濟的稅收征管流程。

三是,開放稅收司法,完善納稅人救濟制度。直接稅征管,將提升稅痛指數,觸發(fā)強烈的維權意識,F行權利救濟制度存在固有缺陷,起訴前必須復議前置和繳納稅款前置,剝奪了《憲法》賦予的納稅人救濟權,受社會各界詬病良久,也引發(fā)稅收行政執(zhí)法風險。因此,當務之急,應該開放稅收司法,修改現行稅收征管法第88條,廢除兩個前置程序,歸還納稅人救濟權。開放稅收司法,有利于稅務機關強化執(zhí)法風險防范意識,提升隊伍法律素養(yǎng),增加法律培訓力度和緊迫感,遏制行政權力擴張,使稅收法治名至而實歸。

就《個人所得稅》的修改而言,有幾個側重點:

一是,完善立法,準確界定應稅所得的范圍?梢圆扇「爬ê统獾牧⒎夹g,將凡不屬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之外的所得,一體納入應稅所得的范圍,予以法律規(guī)制,保持法律文本的開放性和適應性。立法應準確界定交易、稅法交易、所得、應稅所得等基本概念的范圍。根據立法文本,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應建立稅法案例公示或者稅法判例指引制度,以知道稅收執(zhí)法,提升稅收法制水平。嚴密而完善的立法,可以減少稅收“政策”補丁,減少稅法不確定性,促進稅法遵從。

二是,面向未來,研究不同類型的稅法交易定性,為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立法做好準備。例如,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所得稅處理上,實現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統一,在非貨幣資產出資和資產重組環(huán)節(jié),實現兩個稅法的銜接和一致,不同納稅主體的同樣交易行為,應該分享相同的稅法評價,一般不應有區(qū)別對待;再如,非貨幣資產出資、溢價出資、資本公積金和留存利潤轉增股本環(huán)節(jié),確立稅法交易定性的理論基礎,研究是否存在稅法上的交易以及如何進行稅法評價;研究所得不確認制度,在出資投資環(huán)節(jié)暫時不確認所得,研究登記備案制度配套,等到納稅人實際處置股權的環(huán)節(jié),再行征收個人所得稅;再如,將個人所得稅法完善與合伙稅法完善問題,協同考慮,以規(guī)制基金、合伙、信托等新型投資工具的稅法評價問題。諸如此類,使稅制不妨礙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投資,促進創(chuàng)新發(fā)展。

三是,兩稅銜接,整體考量。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稅法,兩稅合一,整體考量。依照臺灣稅法,當臺灣公司分配股利于居住者個人股東時,可將企業(yè)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yè)所得稅劃分至個人股東名下,股東可將這一劃分份額扣減其應納稅綜合所得額,這就從立法上消除了同一筆所得的重復征稅。目前,我國居民個人股東,其已經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份額不能劃分至個人名下,不得作個人所得扣減之用,這是高收入者特別是公司個人股東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因之一。因此,兩稅銜接,整體考量,有助于促進稅制公平,提高稅法遵從。

總之,推進個稅改革也好,已經進行的“營改增”也好,強化法治思維,提前布局,做好立法準備,減少政策思維,避免長期存在的政策補丁、政策打架甚或政策尋租,十分必要。修法不是制度配套,而要前瞻謀劃。法治思維,前瞻立法,是落實稅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必備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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