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在7月31日前后出口,適用的退稅率有什么變化
【問題】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是否可以適用17%的退稅率?2018年7月31日后出口的,適用16%的退稅率?
【答案】
財稅「2018」32號:五、外貿企業(y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y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所以生產企業(yè)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適用17%退稅率的貨物的,仍適用17%的退稅率;外貿企業(y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適用17%退稅率的貨物,如果采購時納稅義務是在2018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則適用17%的退稅率,如果采購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是按16%交的,則適用16%的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