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任職的工資怎么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任職的工資怎么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財稅【2000】91號: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62號:“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合伙人的工資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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