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作為交契稅的依據
【問題】
我們房開企業(yè)應該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當地政府有給減免,減免的部分是否作為交契稅的依據?
【答案】
參考《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規(guī)定,原則上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也應該作為繳納契稅的依據。具體建議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