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服務收入未超過10萬,代開發(fā)票時免征教育費附加嗎
【問題】
個人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未超過10萬,到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時是否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答案】
根據(jù)《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guī)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問題】
個人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未超過10萬,到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時是否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答案】
根據(jù)《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guī)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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