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問題】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案】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ān)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的規(guī)定:“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chǎn)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chǎn)生的,已經(jīng)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jīng)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于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資質(zhì)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jīng)營者備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