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購買禮品后未報關進口在境外贈送給客戶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以下簡稱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nèi);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nèi)。
綜上規(guī)定可知,企業(yè)將外購的禮品無償贈送客戶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貨物,但不屬于在境內(nèi)銷售貨物,因此,企業(yè)在境外購買禮品后未報關進口在境外將禮品贈送給客戶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