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里強調指出,“抓好財稅體制改革這個重頭戲”,“要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努力縮小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年均增長速度高達9.9%,人均GDP從1978年的190美元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5450美元。然而,在國民收人“蛋糕”迅速做大的同時,國民收入分配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問題:部門收人分配來看,企業(yè)和政府部門的分配份額過大;從要素收入分配來看,勞動要素收入的分配份額過低;從居民收人分配來看,個人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政府如何有效地調控國民收入分配?客觀地說,國民收人分配格局的形成是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政府要朝著社會期待的方向調控國民收入分配,需要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采取不同的復合措施。其中,稅收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不能忽視,因為稅收不僅是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更是政府調控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如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其實際上是適應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路的兩項重大改革:一是稅收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了稅種,相對完善了稅收制度;二是財政體制的改革,建立了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稅收分權體制。正是因為這種相對規(guī)范的稅收制度和明顯分權的稅收體制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產生了重大影響。
現在的問題是,我國現行稅制不僅不利于提高勞動要素收入分配份額,而且對居民收入差距的縮小更是無能為力。因此,要調整國民收人分配格局,特別是在今后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要遏制貧富兩極分化,就不能忽視對一系列稅收政策的調整。在綜合考慮稅收要實現的多重目標的前提下,我國今后的稅制改革與完善應朝著“形成有利于結構優(yōu)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的方向努力。
首先,優(yōu)化稅制結構,構建有助于縱向公平的稅制體系。如果從形成有利于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角度來看,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問題較為突出,即間接稅所占比重不僅大大高于直接稅所占比重,而且也比發(fā)展中國家間接稅比重平均水平高出6個百分點左右;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我國間接稅收入比重水平接近于發(fā)達國家直接稅收入比重水平。而具有明顯累退性的間接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jié)是逆向的,將加劇收入分配差距,而不是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從中長期來看,稅制改革的目標是應按照科學發(fā)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整好間接稅和直接稅之間的比例關系,適當降低商品稅的比重,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實現稅制結構的優(yōu)化。
其次,完善個人所得稅,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個人所得稅不僅針對個人收入征稅,而且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是最能直接有效地調整居民間收入分配差距的稅種。但是,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為了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需要進一步改革與完善。
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fā)展階段、稅收征管水平以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當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按照簡便易行、公平規(guī)范的原則,重點解決抑制個人所得稅功能發(fā)揮的突出問題。第一,綜合部分所得,分類課征。從理論上說,綜合所得稅制是最體現公平的稅制,但因我國目前納稅人的個人所得信息不健全、納稅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征納成本較大,不能實行徹底的綜合所得稅,可采取一些替代措施。比如,歸并同屬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對年終獎、年終績效工資、股票期權、一次性補償收入、企業(yè)年金、企業(yè)繳費計人個人賬戶部分、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收入、單位低價售房等個人在任職內取得的多項收入,按規(guī)定均屬于工資薪金收人,在發(fā)放時與個人取得的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實現T資薪金性質所得的“小綜合稅制”。又如,統(tǒng)一同屬于勞動所得的計征方法——對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同屬于勞動所得項目,應采用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扣除辦法,都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以平衡各類勞動所得的稅負,促進社會公平。第二,建立科學的費用扣除標準自動調整機制,即稅收指數化。在稅法中可明確規(guī)定,政府每年根據物價指數變動情況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可以考慮在現行3500元扣除標準的基礎上每年按一定比例提高扣除標準,比如5%.這樣形成了根據物價水平變動而自動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的機制,避免了稅法的頻繁修訂,也使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具有科學的依據。
最后,改革間接稅制,促進稅負分配公平。如前所述,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以累退性較強的間接稅為主體,而其中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又是主要稅種——2011年這兩大稅種的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42.3%(不含進口貨物增值稅)?梢,如何改造現行間接稅制將關系到我國整個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我國近期改革間接稅制的重點在于兩個方面。第一,加快營業(yè)稅改為增值稅步伐。我國現行增值稅與營業(yè)稅對征稅范圍劃分的一個主要區(qū)別是增值稅主要對貨物征稅,營業(yè)稅主要對勞務征稅,但二者皆具有較強的累退性,特別是它們對一些稅目存在重復征稅行為,強化了間接稅的累退效應。因此,無論是從調節(jié)收入分配角度出發(fā),還是從稅制自身的科學設計邏輯出發(fā),可以增值稅取代營業(yè)稅。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等率先開展增值稅改革試點,邁出了“營改增”的第一步。通過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聯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間接稅的累退性。第二,調整增值稅稅率結構。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標準稅率為17%,對部分生活用品、農產品實行13%的低稅率,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行3%的征收率。從國際比較看,我國增值稅標準稅率較為合適,但低稅率有些偏高,適用低稅率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降低普通消費者承擔的稅負。因此,為降低消費者承擔的增值稅稅負,可將13%的低稅率降為10%,對與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關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兒童服裝、藥品等,實行5%左右的低稅率或者完全免稅;同時,可將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由3%降為1%,并大幅度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在沒有完全實現營業(yè)稅改為增值稅之前,為保持稅收負擔平衡,可同時適度降低小型服務業(yè)的營業(yè)稅稅率和起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