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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次日繳納稅款是否處罰

2014-07-03 18:15 來源:內蒙古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但在規(guī)定期限次日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是否處罰?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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