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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購進貨物再銷售,均發(fā)生在境外,是否繳納增值稅

2014-09-09 10:40 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某境內企業(yè)在境外購進貨物再銷售,購進貨物和再銷售的行為均發(fā)生在境外,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

  因此,如果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屬于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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