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風險提醒
尊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5〕205號)有關規(guī)定,單位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時,無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均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并解繳稅款。
近期,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分析發(fā)現:
一、部分納稅申報數據存在較高涉稅風險。如:個人工資薪金為0元或1元、單位大部分員工長期工資薪金為3500元、規(guī)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等不合理情形;
二、部分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存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現象。
稅務機關將定期針對上述情形,進行評估核查。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排查上述涉稅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