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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稅:明確“雙簡”申報納稅方式

2015-01-29 09:57 來源:紅網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2014年第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guī)定,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加強對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以下簡稱“雙簡”)申報納稅方式的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公告:

一、對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簡稱“共管戶”)月經營額在60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額納稅人,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收可實行“雙簡”申報納稅。

二、“雙簡”申報納稅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度、或按半年的方式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以1個季度或半年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申報納稅。納稅方式確定后,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變。

三、實行“雙簡”申報納稅戶,按季或半年繳清應納稅款,視同辦理了納稅申報。但季度或半年經營額超過當季或半年核定定額20%(不含20%)的,應于季度或半年終了后15日內申報補繳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稅收定額并下達通知執(zhí)行。季度或半年經營額低于當季或半年核定定額20%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其稅收定額。

四、對實行“雙簡”申報納稅方式的納稅戶,要規(guī)范管理。按照業(yè)戶自報、稅務確認、張榜公布的業(yè)務流程進行操作,實行“陽光”征稅。同時要強化稅源監(jiān)管,要開展稅收巡查,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24日

解讀《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雙簡”申報納稅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發(fā)布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明確了個體稅收核定程序、方法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1.0版)〉》(稅總發(fā)〔2014〕98號)進一步明確了:“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今年9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è)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guī)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營業(yè)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為便于簡并征期認定規(guī)范及免征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政策的貫徹落實,規(guī)范全省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既方便納稅人,也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讓納稅人滿意,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滿意。目前,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已提高到了30000元,稅收政策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針對簡易申報、簡并征期、超過定額補繳稅款等問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了《關于明確“雙簡”申報納稅方式的公告》,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簡稱“共管戶”)每戶月繳稅額小,可以采取簡并征期;以繳納營業(yè)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簡稱“自管戶”)每戶月繳稅額大,不適宜采取簡并征期。

二是明確了月經營額60000元以下的“共管戶”,月稅額大約在1100元以下的適合采取簡并征期。如果對月繳納稅額1100元以上的簡并征期,稅額較大難以控管。

三是明確了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度、半年的方式繳納稅款。

四是明確了簡易申報的問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按季或半年繳清應納稅款,視同辦理了納稅申報,不再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

五是明確了季度或半年經營額超過當季或半年核定定額20%(不含20%)應當補稅的,應于季度或半年終了后15日內申報補繳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稅收定額。季度或半年經營額低于當季或半年核定定額20%的,納稅戶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其稅收定額。

特此發(fā)布公告予以明確。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2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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