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強險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最近有客戶咨詢,公司在4S店購買汽車,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簽訂的該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guī)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為應稅憑證。后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yè)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yè)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照顧農牧業(yè)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yè)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法規(guī)計稅貼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修訂》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0〕428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第二條規(guī)定,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根據上述規(guī)定,公司購買汽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應稅財產保險,應按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來源: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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