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股東趙先生最近準備轉讓持有的部分股權,轉讓的股權是2012年公司成立時趙先生以自己的房產投資入股的,當時房產評估價值為200萬元,F(xiàn)由于公司虧損,與受讓方協(xié)商按180萬元折價轉讓,轉讓過程是否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為此,趙先生咨詢了稅務部門。
稅務人員介紹,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的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被投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yè)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則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被投資企業(yè)相關資產比重超過20%,則可以通過資產評估報告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