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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chǎn)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應如何備案

2015-11-02 13:44 來源:黑龍江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固定資產(chǎn)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1號)規(guī)定:“ 八、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yè),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guī)定情形的固定資產(chǎn)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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