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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籌備費用如何扣除

2015-11-17 09:35 來源:南京日報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作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在籌備期間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如何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yè))收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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