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改增試點期間,再保險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復】
根據(jù)《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chǎn)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guī)定:
(一)境內(nèi)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nèi)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yè)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