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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簽證代理服務是否需要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

2017-06-19 15:47 來源:12366北京中心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公司從事代理服務業(yè),所承接業(yè)務中包括為客戶提供簽證代理服務,該項業(yè)務是否需要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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