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2013年10月成立,適用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2013年12月廠房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00萬元沒有取得發(fā)票。廠房按20年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2014年會計利潤為500萬元,除廠房折舊外,業(yè)務招待費納稅調增40萬元;到2015年2月取得廠房發(fā)票600萬元,2015年會計利潤200萬元,業(yè)務招待費納稅調增50萬元,除固定資產折舊外,再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16年,A公司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yè)。當年取得固定廠房發(fā)票200萬元,業(yè)務招待費納稅調增30萬元,會計利潤300萬元,此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變動相關的業(yè)務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1、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七條: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guī)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發(fā)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yè)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2、會計處理
2014年所得稅計算(單位: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40+60)*25%=150(當年折舊調增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60*25%=15
作賬:
借:所得稅費用 135
遞延所得稅資產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0
2015年所得稅計算(單位:萬元):
應交所得稅:(200+30-30+50)*25%=62.5(當年折舊調增600/20,同時調減2014年對就資產的折舊調減3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30-30)*25%=0
作賬:
借:所得稅費用 6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2.5
2016年所得稅計算(單位:萬元):
應交所得稅:(300-20+20+30)*15%=49.5(200萬元部分2014年、2015年調增的折舊20萬元,本年調減,同時沒有取得發(fā)票的部分400萬元當年計提的折舊20萬元調增);
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60*15%=9萬元,實際余額為15萬元,需調整6萬元到所得稅費用中;
作賬:
借:所得稅費用 49.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5
借:所得稅費用 6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