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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環(huán)境保護稅時,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2018-01-30 13:39 來源:大連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計算環(huán)境保護稅時,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答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guī)定:“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jù),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shù)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zhí)行。

……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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