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會計網校--正保遠程教育旗下品牌網站

稅務網校

企業(yè)財稅會員更多服務>>

您的位置:正保會計網校 > 稅務網校 > 納稅輔導 > 增值稅 > 正文

煤廠綜合管理合同“營改增”后是否繳納增值稅

2014-07-03 18:13 來源:內蒙古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公司與另外一家企業(yè)簽訂了煤廠綜合管理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煤場來煤的倒運、堆放、整理、大塊煤碾壓,煤泥的搬運、翻曬,煤場的衛(wèi)生保潔及其他綜合管理。“營改增”后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yè)務活動。因此,來煤的倒運、煤泥的搬運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應當繳納增值稅。

  煤場的衛(wèi)生保潔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hwk
辦稅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