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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賣無法提供原始憑證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2014-09-03 08:48 來源:福建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將房屋拍賣但無法提供購房原始憑證,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您好!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145號)的規(guī)定,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tǒng)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在房屋拍賣后繳納營業(y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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