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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guī)模廣告業(yè)如何繳納增值稅

2014-09-05 14:49 來源:河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我單位是營改增小規(guī)模廣告企業(yè),請問我公司取得的廣告收入,是否可以抵扣支付給別的公司廣告發(fā)布費以后,來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差額征稅”。如果可以抵扣,對于取得的發(fā)票有什么要求?謝謝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規(guī)定:第十三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

  第十六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guī)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fā)布者的含稅廣告發(fā)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guī)定扣繳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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