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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業(yè)進項稅額是否可結轉到合并企業(yè)抵扣

2014-09-28 09:04 來源:吉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xù)抵扣。”

  所以,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繼續(x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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