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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開票收入能否確認為應稅服務收入

來源: 廈門國稅 編輯: 2014/07/01 14:50:47 字體:

  問:我公司應于2012年末向對方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但是對方尚未付款,我公司沒有在2012年底之前給對方開具發(fā)票,請問我公司2012年是否確認此筆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

  答: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應收取的款項,應根據書面合同如何約定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果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為2012年末,應在2012年末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如果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應稅服務完成當天就應該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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