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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有關業(yè)務如下:2019年6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產品2000件,每個不含稅價格600元,每件成本500元,增值稅發(fā)票已開出。協(xié)議約定,購貨方應于當日付款;本年9月30日前有權退貨。甲公司根據經驗,估計退貨率為10%,2019年6月未發(fā)生銷售退回。2019年6月1日,收到全部貨款存入銀行。2019年6月30日未發(fā)生退貨。假定銷售退回實際發(fā)生退貨時支付貨款,且可沖減增值稅稅額。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無法估計該批產品的退貨率。要求采用新收入準則處理以下業(yè)務:(1)編制2019年6月1日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2)假定2019年7月30日若退回100件,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2018年6月1日,售300件商品,協(xié)議價為每件80元(不含增值稅),該商品的成本為50元,代銷協(xié)議得代銷商品后,對消費者承擔商品的主要責任,商品已經發(fā)出,貨款已經受到,新收入準則下甲公司會計分錄?

84785029| 提問時間:2020 07/3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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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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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31 12:38
陳詩晗老師
2020 07/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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